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元英与张好田、赵秋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英,张好田,赵秋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53号原告:朱元英,女,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军,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好田,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赵秋玲,女,汉族,住平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江,该公司职工。原告朱元英诉被告张好田、赵秋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4日,原告朱元英与被告张好田、赵秋玲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朱元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英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朱元英负担。审 判 员 杜圣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任福荣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