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习某,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0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县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习某到吉安县敦厚镇吉福超市仓库办事,离开时在吉福超市仓库门口的地上捡到一把助力车钥匙,随后习某在吉福超市后院用该钥匙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助力车(车牌号5Y975)发动并盗走,后将该助力车停放在吉安县敦厚镇雅美服饰店门口。当晚21时许,被告人习某返回雅美服饰门口取该助力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4680元。另查明,被盗助力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调查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江西省“超标车”临时登记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陈某、余某、黄某、叶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