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甘肃天运与魏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魏小平,马富义,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异31号异议人(案外人):甘肃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霞,女,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魏小平,男,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西街村西门社7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被执行人:马富义,男,住甘肃省陇西县福星镇庞家岔村下掌社24号。被执行人:刘艳,女,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县门街1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小平与被执行人马富义、刘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甘肃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对执行标的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渭阳路中段翰林华庭1号楼1单元8层804室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中,案外人甘肃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甘肃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甘肃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金奎审判员 安志军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浩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