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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窦克胜与吕春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克胜,吕春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67号申请人:窦克胜,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吕春勇,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窦克胜与吕春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吕春勇给付窦克胜欠款20000元,款分三次交付:2017年12月30日、2018年4月30日前分别付款5000元、5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若吕春勇未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交付,窦克胜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窦克胜与吕春勇于2017年10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玥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