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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双清与李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清,李洪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023号原告:于双清,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李洪海,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双清与被告李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双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双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于双清负担。审 判 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