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双清与李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清,李洪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023号原告:于双清,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李洪海,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双清与被告李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双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双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于双清负担。审 判 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