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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银华与刘文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华,刘文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357号原告:黄银华,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排搂乡。原告黄银华与被告刘文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银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银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金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