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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路同章与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同章,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578号原告:路同章,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超,男,1981年12月5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区10A2B2片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231665368U。法定代表人:翁原,该公司经理。原告路同章与被告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路同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货款2740元;2、要求被告十倍赔偿2740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和9月9日原告在被告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开办的“集味村旗舰店”购买了“预售集味村无糖木糖醇冰皮月饼盒装莲蓉香叶铁观音绿茶香橙5口味”单价156元,数量10盒,订单号:53691240482572763,支付宝交易号:2017083121001001010289766638;“集味村无糖木糖醇冰皮月饼盒装莲蓉香叶铁观音绿茶香橙5口味”单价118元,数量10盒,订单号:57841961635572763,支付宝交易号:2017090921001001010217501049。到货后签收并确认收货,交易完成。商家在食品的外包装箱和内包装盒上都标注“无蔗糖”的营养声称,但是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示蔗糖的含量及其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另外,被告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冰皮月饼同一内包装有两个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7.1、4.1.7.2规定,是以近期生产日期掩盖实际生产日期的过期产品,违法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外,被告产品销售网页标头宣传和商品详情可以看出该无糖冰皮月饼中添加了木糖醇,但在各口味的配料中并没有看到木糖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起诉讼。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被告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晨燕书 记 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