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桓基与黎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桓基,黎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913号之一原告张桓基,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豪,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奇君,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桓基诉被告黎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桓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桓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桓基负担。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