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王正中、易银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王正中,易银枝,王正华,周梅珍,王正国,王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4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中,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2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易银枝,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王正中之妻。被告:王正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周梅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3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王正华之妻。被告:王正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王春香,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6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王正国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告王正中、易银枝、王正华、周梅珍、王正国、王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对王正中、易银枝、王正华、周梅珍、王正国、王春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陈 吉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