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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9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勇与被告江志高、余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勇,江志高,余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9428号原告:于勇,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江志高,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余惠,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于勇与被告江志高、余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志高、余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余惠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6日,被告余惠以家中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约定于2017年7月5日还款。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35000元交付被告余惠。但被告余惠至今未还款。被告江志高系被告余惠的丈夫,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也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开销,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江志高、余惠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收条、转账凭证、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江志高、余惠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余惠于2017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因家中资金周转,恳求于勇借给本人人民币35000元,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同日,被告余惠还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已收到于勇人民币35000元,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余惠交付了35000元。款项出借后,被告余惠归还了5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两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余惠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收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余惠逾期未归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笔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债务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江志高并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余惠已明确约定该借款为被告余惠的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余惠已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被告江志高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笔借款应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江志高、余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志高、余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于勇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江志高、余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江志高、余惠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归还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玲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