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泰安松川建材有限公司、肖思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松川建材有限公司,肖思利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催8号申请人:泰安松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泰临路北泰西大街上海世纪城1幢4层417号。法定代表人:范纯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远,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肥城市。申报人:肖思利,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泰安松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荆延武书 记 员 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