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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立勋与朱胜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勋,朱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邹立勋,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朱胜春,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邹立勋与被执行人朱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朱胜春民间借贷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邹立勋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邹立勋与被执行人朱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