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高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高国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82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高国副食店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高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市盘龙区高国副食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男人民陪审员 朱 瑄人民陪审员 施方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人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