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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郑吉妮与戴平、丁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妮,戴平,丁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4931号原告:郑吉妮,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军,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平,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丁润霞,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县,现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郑吉妮与被告戴平、丁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郑吉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平、丁润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吉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戴平以其经营的桐庐堃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调头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同意出借并将款项汇入被告戴平指定的桐庐堃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及被告戴平、被告丁润霞和鲁万华、方苏萍、戴星等个人账户。2016年11月15日,经双方核对被告戴平出具借条确认总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但是两被告承诺在2017年春节结到工程款后就一定归还;同年12月19日被告戴平以工程款未结和民工工资未发面临闹事急需观金,春节工程款一定能结并一定归还央求原告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原告只得再借给被告23万元。然而,春节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两被告均以工程款未结、家里人生病等为由要求延期,拖欠至今未付分文,反而还多次从原告处借走小额款项。上述事实有被告戴平亲笔签署的借条及原告与两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两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原告郑吉妮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两份及银行转账记录十五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份,证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借款123万元的事实。3、桐庐堃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戴平、丁润霞系桐庐堃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的事实。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戴平与被告丁润霞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戴平、丁润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戴平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戴平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1000000元。2017年2月3日,被告戴平再次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23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另查明,被告戴平与被告丁润霞于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戴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戴平借款后,即负有及时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丁润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因案涉借款均发生在被告戴平与被告丁润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认定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润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平、丁润霞返还原告郑吉妮借款12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35元,由被告戴平、丁润霞负担。原告郑吉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戴平、丁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衍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