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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龙平与夏兴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平,夏兴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524号原告:张龙平,男,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夏兴保,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200120000824。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平与被告夏兴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龙平负担。审判员  朱宪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