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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刘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被执行人:刘海昌,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本院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095013号裁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敖汉旗人民法院辖区内,此案由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095013号裁决一案由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敖汉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宪业审判员  宫学文审判员  张宝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