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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叶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叶,李建民,李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叶,女,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彦霞,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叶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彦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彦霞的银行存款及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