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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563-1号被执行人:王龙,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关押于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龙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粤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判项如下:判处王龙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由于王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因办理其它民事执行案件处分了王龙名下位于本市泰然碧海红树园某套房产(房产证号30××45),扣划了其中人民币150000元清偿王龙应缴纳的罚金。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判项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