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7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许可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72行初8号原告: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家园4幢-9号。法定代表人:沙建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勇,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姜家园**号船检大厦。代表人:张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生,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被告营运船舶检验处副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 晓 帆审判员 王   博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