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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宁与刘正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宁,刘正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宁,男,生于1981年10月8日,汉族,现住陕西省城固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华,男,生于1960年1月31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城固县木器厂下岗职工。上诉人徐宁因与被上诉人刘正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宁以和对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徐宁撤回上诉。二、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上诉人徐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娟审 判 员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