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小文因与被申请人李福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文,李福山,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小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商局办公大楼1-2层。负责人:李云庆,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小文因与被申请人李福山、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文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事故发生在农田,且是在义务帮工中发生,不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共同侵权,应该追加赵国儒为被告,按各自责任承担赔偿;2.二审认定的赔偿标准错误,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且按照鉴定意见计算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过长,鉴定费用不应由申请人承担;3.李福山从车上摔下时,其身份应当转换为车下人员,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精神,鉴于本案争议系因车辆倒车时致他人损害而引起,一、二审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本案争议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法律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一、二审查明李福山受伤系王小文驾驶车辆在赵国儒的瓜田装瓜过程中倒车时致其摔下所致,赵国儒对李福山所受伤害与王小文不存在行为的共同性,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共同故意或过失,故王小文认为李福山的损害系共同侵权行为所致的申请理由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如王小文所述,李福山是基于给赵国儒义务帮工才上到车上,其所受伤害应由被帮工人赵国儒承担相应责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李福山基于王小文倒车行为致其损害而直接向行为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之,赵国儒接受帮工并非李福山受有损害的直接原因或共同原因,亦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原因竞合,故王小文在本案中要求赵国儒承担责任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亦无法支持。鉴定意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而出具的意见书,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王小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在一审中明确放弃重新鉴定,且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足以反驳该意见书,一、二审对其不应采纳鉴定意见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其有关该项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鉴定费用,是为查明相关案件事实而产生,直接与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联,通常由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交,最终承担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决定,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原告之具体诉讼请求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由侵权人王小文承担该费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在甘肃省辖区,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一、二审按照甘肃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第三人的范围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审查认为,李福山受有损害是因王小文倒车将其闪下车摔倒在瓜田所致,鉴于“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车辆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故王小文有关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小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春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