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立彬与闫福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彬,闫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彬,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被执行人闫福山,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623号刘立彬与闫福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立彬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