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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峰诉被告王学章、刘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王学章,刘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75号原告:杨峰,男,1958年4月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学章,男,1963年8月2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新春,女,1969年3月1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峰诉被告王学章、刘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