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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二生与被告陶志礼、第三人谢海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生,陶志礼,谢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178号原告:孙二生,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明,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志礼,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谢海义,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孙二生与被告陶志礼、第三人谢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费应收21180元,原告起诉时仅实际缴纳11180元,向本院申请缓交10000元,于开庭前交清,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7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10000元,现原告孙二生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二生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11180元,退还给原告孙二生。审 判 长  王宇飞审 判 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廖超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