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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60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俊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创业商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创业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50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华,女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创业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二号院创业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胡兆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左明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