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会桥与郑金停、时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桥,郑金停,时秀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105号原告:张会桥,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郑金停,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时秀勤,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会桥与被告郑金停、被告时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2017年10月20日原告张会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张会桥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