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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耿兆军、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耿兆军,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969号原告:张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广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兆军,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69号。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耿兆军、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军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在会人民陪审员  单继亭人民陪审员  王义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陈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