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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26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木工工资8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份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承包的“岳阳滨水新境界”楼盘23幢1601号房屋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工资待完工后结算并于2016年过年前支付工资。2017年3月份,被告城建的房屋装修整体工程完工,户主向被告支付全额装修款75000元,其中包含了原告木工工资款。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木工工资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