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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成钢与周建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钢,周建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钢,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南棵绿荫小区32栋7单元5楼2号。被执行人:周建维,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镇三家村1社。本院在执行刘成钢与周建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成钢的债权额为56,435.00元及利息。刘成钢未能提供周建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周建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周建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