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8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达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岩,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7元,减半收取5908.5元,由上诉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毕 威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