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云齐与被执行人罗森林、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齐,白珍,罗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宋云齐,男,生于1956年1月7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白珍,女,生于1985年10月16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罗森林,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云齐与被执行人罗森林、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宋云齐执行到位标的31200元,现被执行人罗森林、白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宋云齐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先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