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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恢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7年2月3日生。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做出的(2015)滑白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景伟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滑县人民法院以(2015)滑法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景伟名下的豫EM***9号五菱之光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豫EM***9号五菱之光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