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恢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7年2月3日生。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做出的(2015)滑白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景伟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滑县人民法院以(2015)滑法执字第1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景伟名下的豫EM***9号五菱之光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豫EM***9号五菱之光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