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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朱红卫申请蒋永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卫,蒋永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卫。被执行人:蒋永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卫与被执行人蒋永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红卫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永佐支付借款28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5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案并承担执行费328元,共计288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嘉峪关市新华街区12栋1-10号住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一直无法联系,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华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