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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3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钦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4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运新茂,男,1940年4月5日出生,天津市久运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住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西塘坨村一区*排***号,身份证号:120221194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久运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法务主管,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金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5663700R。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B座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86430947E。法定代表人:陈英贵,总经理。被申请人:朱钦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运新茂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津0117民初349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支行的存款100000元(账号:03×××89)冻结12个月(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运新茂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运新茂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继续冻结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支行的存款100000元(账号:03×××8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