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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卫玉华与上海梓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安林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玉华,上海梓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27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5203号申请执行人卫玉华,女,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梓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安林,男,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卫玉华申请执行上海梓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5153.65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燕明审 判 员 李永林审 判 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方杨敏书 记 员 屠玲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沈燕明审判员方杨敏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屠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