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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永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王永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03号原告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249号。被告王永明,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鑫苑全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