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荣华、陈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荣华,陈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荣华,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陈桂华,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郭荣华、陈桂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荣华、陈桂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