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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荣华、陈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荣华,陈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荣华,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陈桂华,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郭荣华、陈桂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荣华、陈桂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