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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仲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仲标,劳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财保35号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瑞华大酒店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57208749C。法定代表人:张嘹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幸,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仲标,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被申请人:劳环昌,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仲标、劳环昌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钦州市房屋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朱仲标名下的位于钦州市房屋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