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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碧与叶春花、曹琦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碧,叶春花,曹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恢2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黄碧,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春花,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曹琦峰,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黄碧诉被告叶春花、曹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黄碧依据该民事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叶春花、曹琦峰归还借款及利息余款695,000元,承担诉讼费10,000元。本院以(2016)沪0117执6798号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黄碧与被执行人叶春花、曹琦峰于2016年12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春花、曹琦峰归还借款5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9月5日,双方至本院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详见2017年9月5日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碧与被执行人叶春花、曹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