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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土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083947733T。法定代表人陈仁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土荣,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土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的环保炉技改工程、料仓钢结构土建部分工程、环厂道路、围墙及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另行委托的零星工程等项目。该合同签订后,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与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全部工程范围和全部工程内容交由被执行人张土荣承建施工,并且与张土荣签订了挂靠合同,约定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的环保炉技改工程、料仓钢结构土建部分工程、环厂道路、围墙及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另行委托的零星工程等项目由被执行人张土荣投资、管理、负责。张土荣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给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此可见,(1)该项目名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但实际上,项目的投资和施工都是由本案被执行人张土荣负责;(2)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的环保炉技改工程、料仓钢结构土建部分工程、环厂道路、围墙及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另行委托的零星工程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张土荣,该项目工程款的实际所有人是张土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张土荣在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的环保炉技改工程、料仓钢结构土建部分工程、环厂道路、围墙及江西金汇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另行委托的零星工程等项目工程款547475.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