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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刑初297号

李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保,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297号自诉人李福保,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自诉人李福保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福保以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福保以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福保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朝峰

审 判 员  张家坡

人民陪审员  焦 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