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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仇娟、姚菊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娟,姚菊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娟,女,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跃粦,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系仇娟公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菊根,男,195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永丰县。上诉人仇娟因与被上诉人姚菊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5民初46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仇娟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仇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上诉人仇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良华审判员  陈治美审判员  杨思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