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建国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909号原告:姜建国,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伟,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姜建国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姜建国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国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国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计1312元,由原告姜建国负担。审判员 杨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