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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保障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保障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6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49号办公楼2-4层。法定代表人:苏政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黄磊,云南九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保障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后勤部,2017年7月1日编制调整为保障局)。住所:昆明市北京路691号。负责人:马振勇,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保障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保障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4230元,由上诉人云南翱龙石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莉审判员 方 玲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