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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桂华与被执行人陈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桂华,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魏桂华,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陈军,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天石圆货运零担站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仅有一实体货站-天石圆货运零担站正在经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已将陈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即将查封该货站各经营网点,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将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