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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官希彪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希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492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希彪,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颍上县人民���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希彪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朝伦、代理检察员郑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希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官希彪在颍上县天鹅湖洗浴中心门口看见被害人吴某孤身一人打电话,遂产生抢劫其手机的犯意。后官希彪尾随吴某至林海宾馆门口南侧辅路时,持水果刀威胁其交出财物,当场劫取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后官希彪到颍上县解放路的0PP0手机店,将所抢手机以660元的价格卖出。经���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473元。另查明,被告人官希彪于2017年6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官希彪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前科查询、手机购买发票及服务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官希彪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希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官希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官希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官希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60元予以追缴;苹果6S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宁亚伟审 判 员  卢寿臣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