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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孙春胜、李丽卫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孙春胜,李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1号。负责人:任莉,行长。被执行人:孙春胜,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东大街。被执行人:李丽卫,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东大街。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孙春胜、李丽卫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孙春胜名下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孙春胜、李丽卫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