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欣颖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峰,周欣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峰,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周欣颖,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刘岩峰与被执行人周欣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岩峰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周欣颖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岩峰借款139006元(被执行人周欣颖已返还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欣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岩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欣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岩峰发现被执行人周欣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周欣颖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岩峰的借款十二万九千零六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