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汤永权与刘建华、郭美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永权,刘建华,郭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977号申请执行人:汤永权,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郭美玉,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汤永权与被执行人刘建华、郭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建华、郭美玉应向申请执行人汤永权偿还借款4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支付438元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