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铁路、刘洪燕与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路,刘洪燕,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铁路,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洪燕,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美英,女,1950年5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0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飞飞 来自